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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3-17    来源: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办法》关于国家、省级投诉举报机构信息通报有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十六、《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准则有哪些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十七、《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办法》对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管理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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