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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价格战愈演愈烈,药企断臂求生?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20-6-19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前不久,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在河北省挂网的原则、范围、确定挂网价格的方式、公示和价格调整、申报条件,以及挂网药品的撤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要求,在挂网期间如果发现商业贿赂、其他省份挂网价低于河北限价且没有及时申报,以及无法保障供应而没有提前申请的,将面临取消或暂停挂网资格等处罚。该《挂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在河北省挂网的药品,又将迎来新一轮降价潮,在各省份信息越来越透明、价格联动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的仿制药价格战也将愈演愈烈。

降价趋势不可逆转  药物经济学为定价重要依据

河北省此次发布的《挂网意见》最大的看点就是分类确定挂网方式,共对10类符合条件可以直接挂网的药品分为3种情形处理。其中第一种情形是:1.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3.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第二种情形是: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挂网。而第三种情形是:对于申请挂网企业达到3家(含)以上的药品,需要竞价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按照河北省竞价挂网规则,最高淘汰率可达50%。

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需要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再直接挂网”的包括6类药品:1.按照《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药政发〔2020〕5号)确定的国家和河北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2.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1类、中药1—5类、生物制品1类和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批准注册的创新药;3.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申报价格以国家谈判药品价格为参考,不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挂网(招标)最低价;4.国家和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申报价格以国家或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参考;5.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以全国挂网(招标)最低价申报,过评药品申报价格需不高于同通用名原研药且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6.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挂网生产企业不超过2家的药品。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6类药品中,短缺药谈判有利于“保供稳价”;创新药谈判是为了鼓励创新;国谈同通用名品种、国采同通用名品种、原研药及过评药,这三类都相当于已经有了“指导价格”,谈判可将这类品种价格控制在标准范围内;而同组不超过两家的品种,竞争不充分,有关部门是想通过谈判来达到降价目的。但是,现阶段药品谈判议价的方式还存在一定的弊端。资深行业专家刘明睿就指出,谈判双方主观性比较强,甲方更多地以历史数据进行简单的价格对比,乙方在药物经济学上也没有太大作为,说不出价格适中的所以然来。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谈判是对企业的挑战。未来,医药企业的准入人员必须更加专业、更富有谈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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