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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集采最新消息!560亿市场巨震 14个品种抢手

作者:赛柏蓝     来源:赛柏蓝    2020-6-26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但第三条要求“非中选药品以最低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颇有些不合理,因为在整个评分过程中,一直是承认同品种下不同企业产品之间的档次、质量差距的(从技术标、商务标的衡量标准上都有体现),既然允许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对未中选药品未给约定量承诺,对未中选药品应考虑以中选价格的中位数或未中选药品竞争报价作为支付标准。

在本次集采规则中,综合评审得分=经济技术标得分×60%+商务标得分×40%,等于把排名结果全部交给评分规则,参与竞争者在6.18看到评分规则,根据客观分和主观的降价能力、意愿,就能简单计算出:中选有无把握或可能性、参与的必要性。

鉴于从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突围的企业间水平差距不大,笔者就评审阶段有两种建议:一是增加二次报价环节,对集采成效来说明显利大于弊;二是对流标、入围家数过多情形增加谈判环节,再行试探。争取通过一次典型的地方集采试点,使专项集采成果在一定时期内高效管用且适宜被引用。

在整体看来,综合打分规则对价格竞争做了一倍以上的稀释,经济技术标环节不管怎么设置,都使中小规模药企想胜出更难。这种障碍也不是凭中小规模的药企通过狠狠降价就能完全化解的。

从集采活动本身看,综合打分法使产品竞争的降价效果减弱,因此在设计约定量、供货期限时不宜过激、过大、过长,以避免虚高、带水的降价结果在新一轮集采中被完全穿透。

在目前可预期的、降幅不大的规则设计中,应考虑多家中选。原因是最后到综合评审的几家企业在能力和态度上都没有太大差距,应避免人为导致各相关、相似企业各把守一省。

这样便直接导致全国经营的企业退缩为区域经营型企业。规则中还提到:对部分价格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的药品,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更可见降价阻力大。

随着地方集采试点不断适应环境并累积经验,一些评标规则趋于复杂,或者有些强硬,但总体效率不一定高。我们建议:要复杂就复杂到底,要强硬就一针见血,大不了再承认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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