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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禁”而“不死”“放开”有何难?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9-2-1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对此,郑佩认为,国家的政策目的性很明显,就是禁止处方药在没有药品销售资质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售,要让专业的有处方药资质的电商平台或者专业处方药网上销售平台销售处方药。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普通的电商平台不具备医生处方的能力,所以不能承担销售处方药以后患者出现问题的责任;二是普通的电商平台数量众多,销售处方药监管难度比较大,容易给假冒伪劣药品提供销售渠道;三是普通的电商平台没有专业的医师和药师对患者用药提供药事服务,患者用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四是普通的电商平台一般不具备医保支付能力,容易增加患者用药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在《清单》发布仅仅一个多月之后,业内就流传出一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向有关部门提交的送审稿——《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该份送审稿与去年初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关于“网售处方药”的描述出现了显著的变化:1.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条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登记;2.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3.销售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不过,在邵清看来,送审稿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增加了一些法则,完善了法规,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对待网售处方药的态度。他说,监管部门对待网售处方药的根本原则主要有三点:第一,处方药可以销售,但是需要跟医院直连;第二,单体药店可以参与三方平台,可以做医药电商,这是核心;第三,配送企业和委托配送企业,通过合送的形式来规范配送过程安全的指南认证。此外,监管部门当然也承认了电商平台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算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处方药网售“解禁”是大势所趋

对比《清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不难发现,两者的制定与发布机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清单》)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对待网售处方药的态度是不一致的。为何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双方在今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该如何协调?对此,郑佩表示,双方的立场不一样,发改委、商务部的目的是限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邮寄或者网售处方药,而市场监管总局是从满足处方药销售各种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处方药网售。也就是说发改委、商务部明确了不得违反“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双方不存在冲突,各司其职做好处方药网售准入和监管工作即可,双方意见实质上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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