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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调整在即,利好哪些品种?对药企有何启示?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20-8-13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根据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保中心提交必要的资料。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进行公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除了符合条件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以外,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这意味着已有药物经济学数据的产品更有可能进入2020年医保目录。

“调整” 动了谁的奶酪?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涉及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直接调出”、“可以调出”和“调整支付标准”的具体情况。

调出目录类

一是“直接调出”类,涉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的以下情况:①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②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③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④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⑤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二是“可以调出”类,涉及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以下情况:①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②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③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包括“调出目录”和“调整支付标准”两种情况。其中,“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包括:①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②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这两项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下的第①项和第③项一致。

调整支付标准类

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 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

【立项考量】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预计2019年医保谈判目录中有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的产品可能需要重新谈判。

2. 根据企业申请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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