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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开启“落地”之旅 行业“焦虑”日渐远逝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9-2-1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事实上,该项工作早在2018年9月就开始“胎动”;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11月1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12月17日,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结果出炉,25个产品中选,平均降价幅度在52%,最大降幅在90%多;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表,2019年3月中下旬开始在上述11个城市落地。在此期间,《方案》已经让医药行业产生焦虑,并引发资本市场医药板块暴跌。但随着《方案》的正式下发,相关政府部门的释疑,行业的“焦虑”也日渐远逝,“4+7”带量采购正式开启“落地”之旅。

“4+7”开启“落地”之旅

行业“焦虑”日渐远逝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任务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二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三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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