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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开启“落地”之旅 行业“焦虑”日渐远逝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9-2-1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三个,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要求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要求生产,坚决防止出现低价中标后生产低质甚至劣质药品危害公共健康,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一定坚决打击毫不留情。

此外,国家药监局还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个相关的部委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和企业各项鼓励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扩大产能,新增生产能力和生产场地,保障这次中标产品的供应。

入围企业销售与回款无忧

《方案》明确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吹风会上说,从中可以看出,入围产品的价格虽然下降了,但药企不用操心销售,也不用担心回款,这是与以往招标采购最大的不同。他表示,以往的招采欠款很多、压款很多,无端增加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交易成本,所以必须保证回款。在保证回款方面,医疗机构作为结算货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医保基金拿出30%作为预付款缓解医疗机构在还款上的压力。这是招采四个方面的严格要求。

确保降价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优先使用

在此次吹风会上,有媒体记者提出,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降价后的中选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并且得到优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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